潍坊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校友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12

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人):

乙方(受赠人):


为支持潍坊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的建设发展,实现校友回报母校培养的心愿,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将元无偿捐赠乙方,用于,乙方同意接受捐赠资产。

  2. 甲方捐赠资产意向用途为:

  3. 本协议一式二份,校友与学院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委托乙方老师全权代理有关接收事宜。




捐赠人(签章):                  受赠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潍坊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校友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院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社会声誉逐步扩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校友及成功人士在我院设立了各种奖学金或助学金。为加强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奖助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校友奖助学金是指校友社会人士或友好人士自愿出资在我院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表彰学习优异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校友奖助学金评选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校友奖助学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设奖本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奖助学金资金来源于校友社会人士或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七条   奖助学金由学工办(潍坊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明正楼5303室,联系电话0536-8785277负责管理、评定和发放,资金由校友社会人士或友好人士转账至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备注物电学院校友奖助学金。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人数金额与发放频率学工与捐赠人士共同协商决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学习成绩优异,无挂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良,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条件;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社会,勇于奉献;

4、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具有爱校爱院精神,集体荣誉感强;

6、在重大活动中为学院赢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先考虑。

7、捐赠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助学金评选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受资助年度考试无挂科;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社会,勇于奉献;

4、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

5、学生本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6、具有爱校精神,集体荣誉感强;

7、资助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选程序:

1学工根据设立人的设立意愿确定奖助学金的类别、金额、人数、评选条件等,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校友奖助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实绩证明、获奖情况、在校表现等证明材料;

3、辅导员将收集的材料上交学工根据学生的总体情况进行初步筛选;

4学工成立评审小组,对上报学生进行信息核查,讨论确定奖助学金初步名单,并上报学院审批;

5学院校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奖助学金名单,名单确定后公示三天。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校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教职工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工处(部)提出书面异议,校学工处(部)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对校学工处(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学工处(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学院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为助学金获得者颁发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转账的形式发放奖助学金,学生在发放表上签名。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获得者要定期向奖助学金设立者汇报在校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恩之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学工与奖助学金设立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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