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2

一、实验室负责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自然损坏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发生损坏,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二)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管理、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谴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三、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设备主管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凡因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的,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损坏程度、责任大小、本人态度,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1.损坏设备配件,不影响设备主机质量的,按配件价格赔偿。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赔偿。

3.经修理后,影响设备运行质量的,按实际情况计算赔偿金额。

4.损坏程度严重,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金额。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故意损坏仪器设备;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校财务计划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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